关于开展合肥市第三届优秀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律师、十佳(优秀)公益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9/22 16:16:41 浏览:1947次 |
合司通〔2016〕58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表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决定开展合肥市第三届优秀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律师、十佳(优秀)公益律师评选活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宗旨 评选活动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部署,通过开展评选活动,不断推进我市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展示我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树立律师行业楷模,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公平正义、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风尚,为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推荐和社会评选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参加合肥市2015年度年度检查考核合格(称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且满足执业年限要求的,均可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表彰名额为:优秀律师事务所10家;十佳(优秀)律师共20名,其中评选中前10名授予“十佳律师”称号,其余授予“优秀律师”称号;十佳(优秀)公益律师共20名,其中评选中前10名授予“十佳公益律师”称号,其余授予“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四、评选条件 (一)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条件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广大律师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始终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标准化党支部创建活动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及律师行业“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示范岗”创建活动。 2.律师事务所设立满三年(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下同);近年来律师事务所未受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自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齐全,内部管理规范;与聘用专职律师和行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达到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二级以上标准;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综合运用良好,能够达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依法、按章缴纳相关税费。 4.律师事务所发展势头良好,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整体业务拓展能力较强,业务发展稳定,能够积极担任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律顾问工作,成功办理过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近三年律所业务量或业务创收达到全市平均水平。 5.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严格履行《法律援助首问告知制度》;组织律师参加“学雷锋律师服务月”、“合肥律师52公益行”,以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积极开展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二)十佳(优秀)律师评选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律师执业形象,珍视律师行业声誉,举止文明,作风正派。 2.执业满五年且在合肥市连续执业两年以上,近年来未受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依法、按章缴纳相关税费;自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3.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在业内外有良好的执业评价;注重知识更新,积极参加业务理论研讨和专业知识培训;业务发展稳定,近三年个人业务量或业务创收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4.热心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参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三)十佳(优秀)公益律师评选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律师执业形象,珍视律师行业声誉,举止文明,作风正派。 2.执业满三年且在合肥市连续执业两年以上,近年来未受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依法、按章缴纳相关税费;自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3.注重法制宣传,义务开展各类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和法律培训等活动;扶弱助困,积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主动保障和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加各级党委政府信访接待工作;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五、评选组织 本次评选活动由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主办。 为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和高效,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成立合肥市第三届优秀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律师、十佳(优秀)公益律师评选委员会,市司法局局长担任主任,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政治部主任和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担任副主任,评选委员会委员由局政治部、律管处、法援中心负责人和律协党委成员、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律协分管副会长、秘书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律协奖惩委员会副主任、律协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为成员。 六、评选程序 评选按照“宣传发动、推荐、确定候选对象、专家评选、确定表彰对象、表彰宣传”等程序进行。 (一)宣传发动(2016年9月中旬)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按照评选活动要求,召开专门会议,传达评选通知精神,安排布置评选工作,务必将评选通知传达到每家律所和每名律师,同时进行广泛宣传,做好动员,形成选优推优,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二)推荐(2016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各律师事务所要积极推荐律所和律师参加本次评选。20人以下的律所,每个类别可以推荐1名参评对象;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律所,十佳(优秀)律师、十佳(优秀)公益律师类别可以推荐2-3名参评对象;50人以上的律所,十佳(优秀)律师、十佳(优秀)公益律师类别可以推荐3名以上参评对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也可以自荐参评,自荐参评的,县(市)区属所应当征求所在地司法局同意,律师个人应当征求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所在地司法局同意。 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全省十佳(优秀)律师,以及合肥市第一届、第二届十佳(优秀)律师的,不参加本届十佳(优秀)律师推荐;曾荣获合肥市第一届、第二届十佳(优秀)公益律师的,不参加本届十佳(优秀)公益律师推荐。 (三)确定候选对象(2016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 确定候选对象分三个步骤进行: 1.初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选标准及要求,对参评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参评人不符合申报标准和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要求补正又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2.确定候选对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评分表进行复核,根据申报类别,按照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候选对象。 3.公示。候选对象名单通过市司法局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专家评选(2016年11月中旬) 专家评选将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邀请公、检、法、工、青、妇等市直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员、媒体记者、院校学者以及2-3名律师代表等组成专家评审团,进行投票评选。专家评选结果现场公布。 (五)确定表彰对象(2016年11月下旬) 按照专家评选的得票高低,提交评选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优秀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律师、十佳(优秀)公益律师表彰对象。 (六)表彰宣传(2016年12月)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审查批准合肥市第三届优秀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律师、十佳(优秀)公益律师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受表彰人员将在合肥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上予以表彰。局律管处、律协秘书处将会同政治部协调相关媒体,积极宣传受表彰对象,充分展示我市律师工作成就和新时期律师风貌。 七、评选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活动,精心组织,及时部署,积极组织推荐或自荐工作,确保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对全体律师的深入宣传,动员广大律师关注评选、积极参与评选,真正评选出一批具有示范性、代表性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对照条件、严格按照程序,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律师会议研究推荐参评对象,并征求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县(市)区司法局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要征求县(市)区司法局意见。各县(市)区司法局在推荐所属所和律师个人时,要经过集体研究。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对评选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保证评选材料真实完整。评选材料包括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事迹材料(所2000字左右,个人1500字左右)和评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以上评选材料均用A4纸打印,审批表、事迹材料、评分表电子版同时报送市律协邮箱。评选材料于10月20日前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拉票等情形,查证属实的,评选委员会将及时取消其参评资格。此次评选结果将作为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推荐全国、全省优秀律所、优秀律师,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评先评优对象的重要参考依据。 联系人:徐成祥、周萍 电 话:65529021、65626238 邮箱地址:hflvshixiehui@126.com 附件: 1.合肥市第三届优秀律师事务所申报审批表 2.合肥市第三届十佳(优秀)律师申报审批表 3.合肥市第三届十佳(优秀)公益律师申报审批表 4.合肥市第三届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分表 5.合肥市第三届十佳(优秀)律师评分表 6.合肥市第三届十佳(优秀)公益律师评分表 7.合肥市近年相关数据平均数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6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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