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3/17 13:19:48 浏览:2011次 |
合律协〔2015〕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县(市)律协联络组: 为进一步加强市律协会费收缴管理,规范和完善会费收缴行为,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经2015年2月7日市律协四届三次理事会审议,决定对《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做出相关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5年2月10日
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补充规定
(2015年2月7日合肥市律师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会费收缴管理,规范和完善会费收缴行为,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现就《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合律协〔2002〕2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上缴省律协的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合肥市城区和县(市)律师事务所分别按照全省一类地区和四类地区的标准,由市律协统一代收。 二、市律协收取的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本着同城同标准和有序过渡的原则:1. 2014年4月1日后设立的合肥市城区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执行市直属律师事务所收缴标准;2. 2014年4月1日前设立的合肥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自2017年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起,执行市直属律师事务所收缴标准;3、巢湖市、庐江县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执行原合肥市县属律师事务所收缴标准。 三、首次申领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申领执业证当年免交个人会费,第二年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第三年起全额缴纳个人会费。 四、律师在本市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执业地为我市以外转入的律师,应当缴纳市律协的个人会费,转入当年执业不足半年的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转入当年执业半年以上的,全额缴纳个人会费。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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