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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4     浏览:1414次
高速律管[2013]2号
 
全体员工、江南分所、芜湖分所:
    为有效地推进事务所专业化发展,加强事务所管理工作,现就调整领导班子有关事项形成决议,现通知如下。
     一、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一)宋小林主任职责:全面主持事务所工作,分管财务,联系指导公路交通、国有资产、项目投融资、项目建设等专业协作组。
    (二)党支部胡光标书记职责:分管党务、人事、客户投诉、文明创建及公益活动,联系指导律师进社区、涉法信访、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专业协作组。
    (三)郭明副主任职责:分管行政及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后勤保障,联系指导建筑房地产、信息产业、电子商务、劳动纠纷等专业协作组。
    (四)刘林副主任职责:全面负责江南分所经营管理,联系指导环境资源、农林医药产业、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等专业协作组。
    (五)张鹏副主任职责:分管业务培训、服务质量控制,联系指导刑事诉讼、保险纠纷、侵权赔偿、医疗纠纷等专业协作组。
    (六)刘家强副主任职责:全面负责芜湖分所经营管理,联系指导铁路产业、金融证券、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专业协作组。
    (七)杨会余监事职责:分管发展规划、公共财政监管、分所考核评价,联系指导公司法务、企业托管、设立改制、破产清算等专业协作组。
    二、值班领导调整
    (一)值班安排
    值班安排:除刘林、刘家强组织江南分所、芜湖分所实施值班制度外,其他班子成员应每周在事务所值班一天,处理收结案审批、接待咨询等事务;特殊情况下可调整,但须确保有一名班子成员到岗值班。
    值班时间:星期一宋小林值班,星期二胡光标值班,星期三郭明值班,星期四张鹏值班,星期五杨会余值班。
    (二)值班责任
    1、检查督促服务中心做好卫生、安全和行政辅助员工考勤,确保办公现场管理整洁有序;发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按照管理分工交由分管领导处理。
    2、负责当日审批收结案,做好收结案审批记录。按照交叉审批原则,值班领导不得审批自身收结案;不能准确判断风险的,应按照专业协助分工与分管负责人协调后处理;结案审批原则坚持谁审批收案,谁审批结案,但应保证结案卷宗归档。
   3、接待法律咨询及来信来访,做好值班记录。按照首访负责制原则,指派律师承办法律咨询事务,及时处置来信来访;不能及时解决的,按照管理分工交由分管领导处理。
   4、审阅处理事务所当日收文,提出公文处理意见并按照管理分工交由分管领导阅处。
    (三)值班要求
    1、收结案审批记录、值班记录是事务所重要原始档案,服务中心负责保管及移交日常工作。值班当日上班时,应从服务中心领取收结案审批记录、值班记录;值班时填写好记录,下班前应将收结案审批记录、值班记录交回服务中心。
    2、服务中心应按照值班领导审批意见及审批案号出具合同、所函、介绍信、发票、财务结算等手续。未经值班领导审批,服务中心不得办理收结案等相关手续。
    3、内部雇佣指派案件,仍坚持谁开发、谁跟踪、谁负责原则,值班领导审批前应先行与案件开发人协调后处理。
    4、值班领导因特殊情况离开事务所,应事前告知服务中心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处理值班事务。
    特此通知。
                                                                                  二0一三年一月二日
 
 
附件: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协作运行监控表(2013版)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协作
运行监控表
(2013版)
 
负责人
第二梯队成员
第三梯队成员
专业协作方向
宋小林
张行春
 
翦珊珊(实习)
公路交通、国有资产
项目投融资、项目建设
胡光标
 
孙永标、罗勤、张勇、丁俊英
周新生、张辉、刘少军
律师进社区、涉法信访
法律援助、公益诉讼
郭  明
李磊磊、杨宽、姚伟星
 
建筑房地产、信息产业
电子商务、劳动纠纷
刘  林
杨庆斌、洪波、杜晓娟
章燕云(实习)
环境资源、农林医药产业
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
张  鹏
周友鑫、何泽海、方业树
 
保险纠纷、刑事诉讼
侵权赔偿、医疗纠纷
刘家强
唐智君、李仁平
 
彭超(实习)
铁路产业、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财政税收
杨会余
胡剑、何宇
 
公司法务、企业托管
设立改制、破产清算
 
备注:
1、专业协作旨在推动本所律师专业化发展,非限制本所律师自主执业活动,不影响指导老师与实习律师之间业务指导关系。
2、各项目负责人联系、指导本组成员开展专业实务,帮助本组成员卓有成效地执业,该事项系事务所班子成员2013年述职及考核重要指标。
3、各组成员应与各组负责人沟通交流律师执业事项,确保各组负责人准确、及时掌握成员相关信息并给予指导、帮助。
4、各组成员开展非本组专业协作方向业务时,应与该专业协作方向之负责人沟通联系,该专业协作方向之负责人有义务及时指导、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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