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副主任张鹏律师辩护的申某某合同诈骗大案作无罪不起诉 |
发布时间:2011/5/13 浏览:1104次 |
2011年5月10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申某某送达大检刑不诉[2010]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申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至此,本所副主任张鹏律师为申某某合同诈骗案的无罪辩护终于成功地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8年6月29日,大连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对申某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申某某批准逮捕。2009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09]64号起诉书》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140万元。同年4月,本所接受申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张鹏副主任为申某某辩护。张鹏律师根据申某某与 “被害单位”签署的销售代理合同,牢牢抓住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本质,提出该案系经济纠纷、申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8日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作出大检刑撤诉[2009]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申某某的起诉。同月2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大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撤诉。2009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申某某予以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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