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刘家强、孙永标两位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抢劫案件取得重大突破 |
发布时间:2010/8/17 浏览:909次 |
【基本案情】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22日【颍检刑诉[2009]114号】以被告人李学生涉嫌抢劫罪(入户抢劫)提起公诉,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2009)颍刑初字第101号】:李学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学生不服上诉。
本所刘家强、孙永标两位律师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阶段开始至今介入本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2009年10月15日,阜阳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刑事裁定【(2009)阜刑终字第187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0年1月29日,颍上县人民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2009)颍刑初字第242号】:李学生犯抢劫罪(普通抢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学生仍不服第二次上诉,阜阳中院于2010年5月24日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程序违法第二次次作出刑事裁定【(2010)阜刑终字第0108号】: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0年6月25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再次受理本案,在审理中,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2日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2010年7月7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2010)颍刑初字第127号】:准许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撤回颍检刑诉[2009]114号起诉。2010年8月6日,李学生经颍上县公安局予以释放,颍上县看守所向李学生发《放释放证明书》【颍看字(2010)第91号】。
【辩护意见摘要】:无罪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待证事实最重要的几种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和鉴定结论。本案中存在的这四类证据自身及相互之间矛盾和疑点较多,均不具有直接证明力,本案现有证据(两次发回重审后也并未补充任何新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甚至是根本没有证据锁链可言,所谓的转化型抢劫行为(由盗窃转化)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性,认定被告人实施转化型抢劫有罪证据不足。
在被害人陈述(孤证)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其自身客观性和真实性还得不到确认、其自身的矛盾和疑点还无法排除的情况下,以其作为本案唯一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违背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原则。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被害人遭受的所谓“入户抢劫”根本就没有被告人李学生的参与,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因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有罪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疑罪从无”、“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依法应改判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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