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基础数据采集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9/3/18 浏览:1177次 | ||||||||||||||||||||||||||||||||||||||||||||||||||||||||||||||||||||||||||||||||||
(一)此次数据采集工作采取“谁采集、谁负责”原则,原始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实行签名制。 (二)各县区司法局、局机关有关处室要高度重视公共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规范。 (三)各法律服务机构须报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至各业务处室。数据采集后若有变化,各县区司法局和业务处室应及时收集提交到市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进行修改。 (四)时间要求。各县区司法局和据有关处室应于19日前完成基础数据的采集汇总工作。 请本所律师认真填写表格,并于3月19日下午4点之前完成
用户(律师)
说 明:
1. 带*项为必填项;其中资格证号必须是资格信息表中资格证号
2. 所属机构性质是基层机构;
3. 所属机构填入律所机构名称。
4. 民族填入五十六民族名、外国人入籍、其他;
5. 执业证类别分为军队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兼职律师、专职律师;
6. 文化程度分为具有相当外语水平、专科以下、其他专业专科、法律专业专科、其他专业本科、法律专业本科、硕士、双学士、博士;
7. 合伙人标识和负责人标识均分为是、否;
8. 执业状态分为注销、停业整顿、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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