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主任辩护的束某某敲诈勒索案作不起诉处理 |
发布时间:2015/5/4 15:48:05 浏览:1376次 |
2015年4月23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在阜阳市看守所向束某某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州检公诉刑不诉[2015] 14号),并当场对束某某予以无罪释放。 2014年12月6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对束某某刑事拘留;并于同月19日提请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本所接受束某某亲属委托后,指派张鹏主任为其辩护。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张鹏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束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认定其敲诈勒索20万元证据不足的书面辩护意见,并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束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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