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林:县域律师事务所帮扶长效机制之理性思考 |
发布时间:2005/12/8 浏览:1944次 |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安徽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促进全省县域律师工作发展意见》,确立了县域律师事务所帮扶制度,这一制度亦成为新农村建设一部分。在帮扶实践中,本文作者就建立长效帮扶原则及机制做出探索性总结,围绕长效帮扶应遵行的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及建立管理人沟通、员工培训、业务交流、信息资源共享等长效机制展开论述。作者认为,帮扶活动不论是对帮扶实施单位,还是对被帮扶律师事务所也好都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帮扶双方都应该抓住这个契机,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和长效帮扶机制,共同为新农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做出各自的贡献。 【关键词】帮扶长效机制;原则;机制 帮扶,就是帮助扶持意思,是帮助和扶持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不足的人或组织,这些不足者有各种各样的,如经济上的贫困、职业上的劣势等等,我所与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开展了结对帮扶。在近一年来结对共建中,我们就帮扶长效机制做一些探索和思考,现撰文供各位参考。 一、建立帮扶长效机制应遵行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理念源于古希腊自然法思想,在当今各国宪法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其具体含义是指法律主体不因为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民族、性别、年龄、信仰等因素差别而导致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现象。帮扶长效机制要求双方应充分尊重对方人格独立及客观实际情况,事实求实地探寻共同发展、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的帮扶工作方法。 在对口帮扶活动中,帮扶实施单位在员工实力、资金、客户资源、业务收入等等方面都要比帮扶对象强。在这种优劣关系中,实施单位自然而然就处于一种强势地位。如果实施单位在实施帮扶的活动过程中没有平等的理念,那么这项帮扶活动效果不会令人满意。同样的道理,被帮扶单位也不能因为自身不足而缺乏信心,在帮扶活动中处于被动位置,甘愿处于别人之下。平等原则是帮扶双方进行帮扶活动的起点,其贯穿于整个帮扶活动过程之中。只有在平等基础上的帮扶,帮扶活动对双方才具有意义,才能正确发挥长效机制功效。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自己行为由自己选择和决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帮扶活动双方有自行选择帮扶对象和帮扶实施单位自由。主管部门应始终处于引导、监管角色,作为帮扶双方“红娘”,为帮扶双方牵线搭桥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帮扶活动的实施单位的确定,应由有意向并且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主动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后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而不能简单由主管部门指定。接受帮扶律师事务所也应该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不能采取行政命令将不愿参与本项活动的律师事务强制其加入。“拉郎配”会伤害接受帮扶律师事务所双方感情并动摇了整个帮扶活动基础。 (三)诚信原则 “民无信不立”。在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中,诚信是指人的一种真实不欺,诚实无妄的品性,是做人、做事准则,它在人们有限的交往领域取得了普遍的认可,并转化为人的内心信念,自觉支配着人们的一切交往活动。在帮扶活动中,其有新的要求。一方面它要求帮扶双方在进行各项活动时应不欺诈,不应有侵害他人的内心意识,即从主观心态度上应有“善意”,只有在主观善意的基础上才能或更好地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均衡”。另一方面它要求帮扶双方不但要有诚实的心理,还要求行为主体应“恪守信用”,即严格地按自己在“诚实”的心理态度下所为的意思表示为特定的行为。 近些年来,在拜金思潮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遭到侵蚀、削弱。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下,帮扶双方应该秉承诚信原则进行交流。如果双方都遵循诚信原则,双方才能坦诚相见,形成互帮互助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全面整合,也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主管部门确立帮扶活动意义。反之,如果双方在帮扶活动中,各怀鬼胎,双方都为各自利益着想,想着如何从对方手中弄到信息,最终的结果只会是双双吃亏,这也不是主管部门确立本项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四)互利原则 互利原则是指在交往中互相考虑对方的价值和利益,满足对方的需要,使彼此都能从交往中得到满足和相互的帮助,当然交往双方的需求和需求的满足必须保持相对平衡。这里的互利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互利原则大多在经济领域进行讨论,那么在帮扶活动中是否应该遵循互利原则呢?我们认为,帮扶双方在帮扶活动中应该遵循这个原则。互利,不仅是业务收入上互利,还应该包括管理机制上互利、员工经验上互利、客户资源上互利等等。 现代社会评价律师事务所的标准中,业务收入占据了很重要的部分,因此帮扶双方应该重视这一方面的共同提高,但是也不能仅仅依靠这一部分。其他诸如管理机制、员工培训等等都应该得到提升。尤其是接受帮扶的律师事务所,不能仅仅看自己的业务收入增加,而更应该在管理机制、员工培训、业务拓展等持续发展能力来提高自己。重“造血”而不是单纯“输血”,帮助接受帮扶的律师事务所获取“捕鱼”方法。 以上原则是比较抽象的,需要帮扶双方在交流和帮扶全过程活动中理解和贯彻。只有将这些原则确实在实践中予以运用,帮扶双方都会得到提升、发展,主管部门确立的帮扶精神和意义终亦会实现。 二、帮扶工作长效机制 为了更好地开展帮扶活动,我们确立以下帮扶工作机制,以期帮扶工作更好地进行。 (一)管理人沟通机制 在现代社会中,各行各业都注意到了沟通机制重要性,也都确立了各自沟通机制。在帮扶活动中,沟通机制建立也非常重要,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律师事务所管理人沟通尤为重要,因此,我们认为首先确定的沟通机制就是管理人沟通机制,良性管理人沟通机制系帮扶工作是有力的推动和保障。 1、建立起良性的沟通机制。 沟通的实现有赖于良好地机制,帮扶双方应该建立起一些管理人沟通渠道。第一种就是通过正式的沟通渠道,如月会、周会、座谈会。第二种就是通过非正式的沟通渠道,如电子邮件、周末旅游、小型聚会等。设立这些沟通渠道的目的是为了在帮扶双方建立一个长期的沟通机制,让帮扶双方对都重视帮扶活动。 2、建立帮扶调研和沟通标准 任何的沟通只有在有了标准的情况下才有意义,那么帮扶双方的沟通标准应该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帮扶双方首先要认识到帮扶活动之所以实施的目的是什么、双方资源优势与缺陷及如何开展帮扶活动。根据文件精神,我们可知帮扶活动是为了促进新农村建设,推动县域律师事业的发展。那么我们确立管理人沟通的标准就是为了这样的一个目标的实现。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帮扶双方应该根据各自的特点确立各自的沟通标准,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新农村建设和县域律师事业的发展。为此,双方应认真地开展帮扶调研,弄清双方资源优势与缺陷,确立帮扶活动思路与方法。 (二)员工交流培训机制 纵观现代经济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也是人才的竞争,从某种意义来讲,也是企业培训的竞争。未来的律师事务所,获得优于竞争对手的唯一途径,就是比竞争对手学得更快;重视培训、重视员工全面素质的提升和事务所文化的认同,把事务所建成学习型组织,将有效地提高核心竞争力,从而最终实现事务所与律师“双赢”,是事务所获得长足发展的最根本手段。我所建立起了“周六全员培训日”制度,重点管理沟通、业务交流、业务学习,邀请帮扶对象根据学习主题派员参加,既提高了双方员工业务素质,同时也培养了员工之间合作精神。 在帮扶工作中,帮扶双方应建立起员工交流培训机制。管理人沟通机制是从事务所管理角度来发挥帮扶效果,而员工交流培训机制是通过员工之间交流来发挥各自优势、互帮互学。员工交流培训机制可以在两所新执业律师与老律师、不同执业方向律师之间建立长期的联系机制,使帮扶双方员工队伍素质上、技能上都能更上一层楼。 (三)业务交流机制 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可以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在帮扶活动中,帮扶双方应针对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或者主要业务范围不同,针对不同地域特点,根据各自资源、业务等优势,制定帮扶活动方法。 与我所建立帮扶关系的是一县级国办所,在当地有比较好声誉,并且开展业务主要是诉讼类,而我所主要业务范围是非诉讼类中项目投融资和项目建设,产业领域主要是公路交通、房地产、金融保险和信息产业。我们之间确定帮扶思路是,两所继续发挥在各自领域的特长,并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内树立起自己诉讼和非诉讼服务品牌与形象。当然,在发挥主营业务同时,帮扶双方应该互相学习、交流对方优势,争取各自快速、健康、持续地发展。 (四)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当前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化的发展给每个行业,包括律师行业在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必须认识到,信息本身就是一种十分重要资源,充分利用信息资源,能够给决策者和参与者提供有效参考,降低成本捕着商机,有效地整合行业资源,防范风险,提高效益。如果信息缺失或者运用不当,则可能给整个事务所乃至行业带来严重影响。 信息共享机制,是一个集信息采集、筛选、编辑整理、发布与管理监控于一体的数据库,参与帮扶双方共同建立、完善、享有信息资源平台。信息发展是十分迅速、多变,渗透到每一个角落,如果单纯地靠某个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搜集,将是一个巨大工程。建立一个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不仅可以使每个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发挥自己的优势,将获取的信息一起交流共享可以节省大量的成本,取得最佳经营效果。在帮扶活动中,帮扶双方应该分派专人负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各自信息放入这个平台,整合资源,让资源利用最大化。 三、小结 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阶段主要工作内容,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的法律服务又是薄弱环节,帮扶活动目的是让律师事务所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其功效。因此,帮扶活动不论是对帮扶实施单位,还是对被帮扶律师事务所也好都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帮扶双方都应该抓住这个契机,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和长效帮扶机制,共同为新农建设、县域经济发展做出各自的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3、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4、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作者:宋小林、林沈节,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本文被评为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 |
版权所有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皖ICP备19019289号-1
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999号新城国际B座10层 服务监督电话:电话:0551-63809388 传真:0551-63809386